自己上網找的,然後敘述成這樣,請各位看看(以下為自己找的沒有非常準確)

1.說明濫發垃圾郵件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垃圾郵件,大多數是以商業郵件為主,主要的功能為促進商業交易之事項,難以達到刑法三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所以難以對濫發垃圾訊息者及製造垃圾訊息者制裁,反之,假如有人蓄意發送訊息或打電話,導致手機癱瘓,那屬於強制罪,如果是發送電子郵件讓手機使用不便,則無法管制。

於2002年曾提出「電子廣告信件管理條例草案」,可至今為止都還沒有真正的立案通過。

2.說明何謂網路霸凌與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網路霸凌,有很多的種類,只要是對人的生理、心理、精神上有影響或上害之言論或者做出上害個人權益上的事情,都可以說是網路霸凌。

舉例:在網路上對人進行言語辱罵攻擊當事人、轉載色情影片及暴力血腥影片到網路上、侵害個資、盜用電腦、惡意造謠當事人之傳言、未經允許散步當事人的隱私資料、毀謗或威脅,讓當事人感到不舒服或者心靈受創,就可以列為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以下為常見的種類)

1.刑法第27章:公然侮辱

2.刑法第310條:毀謗罪

3.刑法第235條:妨害風化罪

4.刑法第346條:恐嚇罪

5.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

6.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7.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8.刑法第318條之1:妨害秘密罪

9.侵犯肖像權

10.刑法第277、278、283條;傷害罪

3.說明撰寫惡意程式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惡意程式有很多種傳播方式,可以靠電子郵件、超連結或者散佈在各大社群軟體內,如:Facebook、Twitter、Instagram、微博……等,或是偽裝成熱門的app供人下載,然後再植入病毒開後門,盜取個人的資料或隱私。這些人以突破網路安全性能得到快樂,也就是所謂的駭客。

惡意程式中大多含有網路病毒,網路最出名的是兩種毒,1是木馬病毒,他可以癱瘓電腦然後將電腦內的所有資料透過網路傳輸到別的地方;2是勒索病毒,他可以將電腦鎖起來導致電腦無法使用。

惡意程式及網路病毒設計者,處刑法第362條:「製作專供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導致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同時也觸犯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其中第360條之「干擾他人使用電腦罪」,明確處罰散步電腦病毒之規定:「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相干設備,導致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以下罰金。」

4簡單說明在網站上提供他人網站的超連結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在網路上將他的任何東西上傳、下載、轉貼、傳送及複製為自己所有,如有違反上述之事件,均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但仍可「合理使用」

5簡單說明電腦犯罪難以遏止的原因。

網路攻擊存在於各種網路的各個角落,不管是主動式攻擊或是被動攻擊,其次數、範圍與危害程度已逐漸達到令人難以忍受的地步,美國軍方甚至提議將網路攻擊視為一種軍事挑釁,建議以軍事行動加以回應,未來此類的衝突只會越來越多。

網路攻擊之所亦如此猖狂,其中原因之一在於目前IP網路對身分驗證仍有困難。此特點乃當時IP網路迅速普及的誘因之一,但現在這項優點卻也成為未來網路應用方面的致命缺點。不管未來大家對網路攻擊事件的看法如何,如果真要反擊,那反擊的方式將是筆者所好奇的。

最主要的原因是因為目前電腦處理的資料過於龐大,無法以人工檢驗,有些人對電腦又有強大的電腦知識,很容意在不被外人察覺的情況下對網站或一些防火牆進行破解及崩潰該網站,雖然有一句話說「行走過必留下痕跡」,但是要找到也很困難,因為現在網路很多都是匿名,爾且對他們而言,竄改網路的足跡很容易,所以就目前的世界很難阻止網路犯罪的問題。

6.企業可以監看自己員工的電子郵件或即時通內容嗎?試提出您的看法。

可以,可是公司要有明文規定,爾且要查的之前要告訴當事人或貼公告,如果未告知當事人,公司可能觸犯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我覺得公司是可以看員工的電子郵件那類的,因為每個公司都要保障自身的權益問題跟保護自家公司上的商業機密,但是在看之前,要事先告知,爾且剛簽約進公司時,公司要有明文規定說可能查看員工手機內部資料,怕商業外洩,

如有明文規定即事先告知,我覺得一切均屬合法。但是如果看了手機內容然後到處講,可能涉及個資法及妨害秘密,言中可能涉及到毀謗罪,所以公司看每一個員工手機,都要有保密條約,這樣比較安全。

7.著作人需要為自己的著作申請著作權嗎?其著作人格權可以轉讓或賣出嗎?

I. 著作人需要為自己的著作申請著作權嗎 

1.因著作權不以登記為取得要件,著作權屬私人,以著作人於行使著作權時與其他私權的權利人相同,舉證責任證明自己享有著作權。就應舉證的事項,曾有法院裁判認為在訴訟上至少必須證明。

2.證明著作人身分 證明確實是著作人所主張,此涉及著作人是否有能力創作,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及支援的人。

3.證明著作完成時間點,作為起始點,查看是否有著作權法保護。

4.證明是自己的,而不是抄襲或者複製別人的

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完成著作後即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而著作人希望從其著作獲得經濟上之回報,只有透過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才能達到目的。長於創作的著作人通常不長於行銷,要使著作充分被利用,以獲取最高利益,將著作財產權轉讓或授權,是不二作法,只是一項涉及處理著作財產權的法律行為,到底是轉讓或授權,對給錢或收錢的一方而言,其間差異極大,不可不慎。
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又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可以轉讓或授權,而在法律上,並不一定要以書面進行,口頭的約定也能發生轉讓或授權的效力,不過,為了避免無憑無據或因雙方認知不同而造成事後的紛爭,建議還是以白紙黑字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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